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提交材料编制要求的通知(试行)

2023-10-31 新闻资讯

  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指南(试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苏建函消防〔2020〕456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提交材料的编制要求,明确如下:

  (二)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另行通知)。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见附件2,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提供)。

  1. 施工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特殊建设工程,须提供属地镇(街道、园区)出具的《常州市小型建设工程开工告知登记回执》(附件3-1)。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属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范围内的项目应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不属于《实施意见》范围内的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记录表》(附件3-2)。

  4.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附件3-4)。依法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不需要提交。

  10.《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和《建设工程完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房屋建筑工程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完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建筑工程完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的通知》(苏建函消防〔2023〕274号)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另行规定。

  属于《实施意见》范围内的项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完工图纸应为符合消防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竣工图章的各专业全套图纸。不属于《实施意见》范围内的项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完工图纸应为符合消防设计文件编制要求,并根据技术审查方式加盖审查通过章(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专用章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等)和竣工图章的各专业全套图纸。若存在设计变更的,还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变更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专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提交材料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其中工程完工验收报告以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完工图纸根据本行业管理有关要求提交。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消防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的通知》(常住建〔2020〕206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停止施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或要求时,按照新的规定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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