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2024-03-11 行业资讯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行为,细化双随机抽查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结合消防监督工作实际,支队制定了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开展对社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抽查。

  社会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其中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理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九小场所等)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特殊的比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两次。对使用领域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消防产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执业活动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职情况开展的抽查要结合每月的抽查任务组织实施或按照上级要求生成专项任务进行检查。

  (一)月抽查。消防救援机构将年度抽查工作规划分解为月抽查计划,并于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和当前工作重点,合理确定下月消防监督抽查工作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通过系统生成下月抽查计划。每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占月抽取数量比例设定为60%~80%,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占月取抽单位比例设定为20%~40%。

  (二)专项检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专项抽查可结合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根据消防专项检查方案设定。

  (三)抽查单位总数。重点单位总数×2(每年抽查两次)÷12个月+重点单位数/月÷A×B(其中,A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占月抽取数量比例设定为60%~80%,B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占月取抽单位比例设定为20%~40%)。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模式是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全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学习,各大队大队长是第一责任人,每月计划要亲自研究,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二)科学组织实施。各地在实施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消防法律和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各单位要明确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整系统信息、指派任务,完善系统内单位类别、主(次)标签等基础信息,要结合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对名录库内单位做动态管理,符合规定标准的及时纳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及时删除,提高抽查工作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落实执法公开。各地要强化结果公开,依法、及时通过本地政务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扩大警示教育的效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要依法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和范围。要注重结果分析,建立综合分析研判制度,加强抽查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整理,通过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化解。

  抽查次数:对同一检查对象年度(自然年)抽查次数不应超过一次(不含监督复查),原则上抽查时间间隔至少为六个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不是满足消防技术标准;

  9.是否依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用到的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2.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3.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不是满足有关规定;

  4.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不是满足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1.是不是真的存在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不是真的存在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是不是真的存在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不是真的存在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是不是真的存在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3.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是不是真的存在未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签名、盖章;是不是真的存在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不是真的存在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存在未公示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5.是否存在未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是不是真的存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6.是不是真的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未依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2.是不是真的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3.是否存在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别的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6.是否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是不是真的存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