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质疑物业公司另行收取业主消防维保费用的合理性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了!

  原标题:网友质疑物业公司另行收取业主消防维保费用的合理性,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了!

  注粤西民生,推介粤西旅游、文化、风情,做一个有深度、有一定的影响力的自媒体!广告、爆料请添加微信siailiunian

  请问?1.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是否属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物业公司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消防维保服务企业对居住小区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及保养,该费用由业主分摊(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0.8元/㎡/年)是不是合理?此收费行为是否违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备注说明:该物业小区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

  您好!您在线咨询质疑物业公司另行收取业主消防维保费用合理性的问题已收悉,现就该问题答复如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子的主要部分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和房屋外墙面等。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同时,《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和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来说包括以下部分:......(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您所提到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是否属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规定的消防设施不属于我局职能界定范围,建议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