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逐步加强既有建筑消防审验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程序,逐步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解决我市部分既有建筑因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而无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困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未施工报建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但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完工后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既有建筑;

  (二)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既有建筑,其内部二次装潢改造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完工后向住建部门申报二次装修改造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依据国家工程建设和消防审验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参建单位及有关个人的违法施工行为依法处罚完毕。

  既有建筑二次装修改造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消防设计文件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规范,并进行消防技术性审查。符合审图中心受理条件的消防设计文件,应纳入施工图多图一审,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不符合审图中心受理条件的消防设计文件,根据《张家港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专家论证指导意见(试行)》有关法律法规,可组织专家进行消防设计论证,取得专家论证合格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技术鉴定,民用建筑应提供结论为ASU级或BSU级可满足一般安全性使用的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工业建筑应提供结论为一级或二级可满足一般安全性使用的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既有建筑内部二次装修改造工程未施工报建的,在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技术鉴定的基础上,还应提供二次装修改造实施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对此类未施工报建的既有建筑或既有建筑内部二次装修改造工程,建筑单位还应委托有资质的消防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性能进行现场检测评定,根据检测评定情况出具消防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涉及装修主材燃烧性能的评价结论,应以现场装修用到的材料见证取样送检报告为准)。

  建设单位完成上述程序,另提供土地、规划许可文件和不动产权证书及合规的设计、施工、监理(如需)合同,方可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其中未依法报建的消防备案项目直接确定为验收对象。

  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消防验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的告知建筑设计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现场验收。

  (一)结构安全鉴定机构可从住建部门当年最新调整公布的《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选取,消防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示名单中选取。

  (二)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既有建筑或既有建筑二次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所述既有建筑或既有建筑二次装修改造工程,指依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四)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但工程建设价格在30万元以下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有建筑二次装修改造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在提供建设监察大队不予立案的证明材料后,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