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更新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推行告知承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原标题: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更新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推行告知承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消防验收备案审批方式,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文件,依据我局《优化城市更新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八项措施》,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为积极推进、有序引导我市城市更新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针对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明确告知承诺适合使用的范围,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创新消防审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推进城市更新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可不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但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不含《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建筑设计企业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建立告知承诺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库,依据告知承诺书等出具备案凭证并按比例进行抽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所在的既有建筑物主体已依法依规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手续(1998年9月1日前的建筑具有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二)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已委托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及标准进行施工。已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应按照正常消防验收备案标准要求建立建设工程相关消防档案资料(含消防查验报告及附件、消防设计文件及涉及消防的竣工验收图纸、原建筑主体消防验收意见或证明材料、工程投资额相关认定文件等);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消防设计文件、实体工程相符。

  (四)通过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取得告知承诺备案凭证的建设工程,再次改建、扩建需依法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一)申请。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自愿采用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由其承诺工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要求,通过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申报,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告知承诺)》(附件2)。可免于提交消防查验报告及附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免于提交的资料由建筑设计企业长期保存备查。

  (二)受理、办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即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告知承诺)》(附件3)。

  (三)抽查、复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项目进行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比例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鲁建质安字〔2021〕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抽查、复查有关内容、流程、要求按照《暂定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文书式样参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告知承诺)》(附件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告知承诺)》(附件5)。

  (一)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和系统平台主动告知建筑设计企业事项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违诺惩戒措施等相关内容。

  (二)公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信息公示,与相关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三)事后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已备案未抽中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部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四)惩戒。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凭证,责令重新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调整为100%,并作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该建设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责任。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备案凭证撤销的,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对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处罚。对违反《消防法》《暂行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送问题线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和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