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消防技能服务机构资质答应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及执业活动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

  为进一步做好消防技能服务机构资质答应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及其执业活动办理工作,依据《社会消防技能服务办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29号,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办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43号)相关规则和部局有关告诉要求,总队决议从即日起依托“消防技能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事务信息办理体系”()对消防技能服务机构施行正式资质答应;对获得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注册执业办理。现就有关要求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