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业主、物业人员必看!《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来了…

  原标题:所有业主、物业人员必看!《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来了…

  新余市司法局关于《新余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了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将《新余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作为2023年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现根据立法程序规定,将《新余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若有建议或意见,可于2023年8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新余市司法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整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并且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检查,推动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新宜吉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救援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职责,并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辖区住宅物业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监督检查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工作。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住宅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动建设电瓶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做维修、更新和改造。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畴,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职责:

  (四)组织并且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授权、赋权或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二)划分消防安全管理网格,明确网格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网格化管理各项措施和要求;

  (三)根据自身的需求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事项的决定;

  (三)按照房子设计用途、不动产登记簿和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三)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防火检查,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落实24小时值班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组织安全地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警示栏、消防公益广告等宣传设施,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六)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识;

  (七)及时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以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处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被赋予消防监督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以制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行业公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火灾隐患整治情况做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住宅物业的消防用水、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和通信线路等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消除隐患,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处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和标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车通道、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加强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停放电动自行车较多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消防设施设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等,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住宅物业时,应当对共用消防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建立消防档案。撤出物业项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相关资料和消防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住宅物业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费支出,严重失修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居住小区,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提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按照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

  未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未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第十九条 支持保险公司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险,鼓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保。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以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处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瓶车或者给电瓶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