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㉙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

  “你涉嫌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开展电气焊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六十三条之规定,我们将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近日,四川省苍溪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在元坝镇开展消防安全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督导检查时发现,苍溪县元坝镇某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火光四溢,且没有专业保护措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电焊作业。经现场了解,王某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电焊,随即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警示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六十三条之规定,王某行为构成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开展电气焊作业,元坝派出所对王某处于警告,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王某后悔地表示:“通过这件事,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我们大家要以我为戒,以后在进行电焊作业的时候,不要像我一样无证违规作业,要持证上岗。”

  “目前,全县正在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其中就有对无证从事电气焊作业或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整治,我们得知一起将严厉查处一起。在此也特别提醒,从事电气焊作业人员一定要取得相关资质,因施工确实有必要进行明火作业时,一定要进行动火审批以及做好相应的消防措施。”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说道。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