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2019年5月30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印发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2019年7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琼色、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司长刘卫军等参加了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深化简政放权,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

  《意见》的发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打造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服务为民的消防执法队伍,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意见》明确,消防执法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从社会反映强烈的消防执法明显问题抓起,全面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坚持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最大力度推行“证照分离”,坚决破除消防监督管理中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提升服务质量;坚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把该放的权力充分放给市场,做好简化审批和强化监管有效衔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守住消防安全底线;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也接受社会和人民的监督。

  《意见》包含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共18条,重大举措5个方面、12项内容如下:

  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意见出台后,2014年发布的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需要了。

  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条件后,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向消防部门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

  消防部门应及时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应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单位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将会对其未来的经营起到影响。

  据统计全市每年将有300多家公共聚集场所不需要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仅需要作出承诺后即可营业。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消防车、灭火剂、建筑耐火构件、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装备产品、火灾防护产品、消防给水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消防通信产品等13类消防产品调整出目录,改为自愿性认证,仅保留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消防产业政策完全放开,以后技术含量低、规模小的消防生产企业将面临更大的竞争;以往靠行业垄断的认证机构,只有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费用,才不会被市场淘汰。

  加置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要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在年度检查计划外,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整改;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建立消防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参与监管,接到消防举报投诉要及时核查并反馈。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扩大监管覆盖面,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及时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预防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制定统一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具体的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幅度,加强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案情复杂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不再使用和较大数额罚款等的处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说定组织听证,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对当事人提出申辩、申诉的,及时予以答复。

  全面实施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视频监控,实现监督全覆盖。全面落实消防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每项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全面推行消防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依据、人员、程序、结果、文书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双人执法、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干部、消防员必须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执法活动。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岗位交流制度,达到规定年限及时轮岗。

  全面实施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执法公示制度,严格限制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双人执法、持证上岗、岗位交流制度。

  完善 “互联网+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将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全部纳入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消防监督执法所有环节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

  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直至终身行业禁入等处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教育。

  专门把火灾事故倒查追责作为独立的一条重点提出来,足见中央对事故问责的坚定决心。火灾调查在消防管理中“刀把子”“枪杆子”和“核武器”的作用将凸显,火灾调查机构编制将吸纳部分原建审、验收、法制等人员,大调查、深调查的格局将迅速形成,火灾调查将成为消防工作树立专业权威的排头兵,火灾调查被边缘化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了。

  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对发现的消防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坚决做到有责必问,追责必严。对违法违规实施审批或处罚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律予以停职查办;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一律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制定消防人员职业规范,明确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业限制,严格落实回避制度。

  取消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做到职能、人员、财务完全分离。

  现职消防人员一律不得在消防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离退休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消防部门管理的科研、认证机构要积极破除行业垄断,要尽快理顺隶属关系,一律不得开展与消防执法相关的中介服务。

  全面清理消防执法领域于法无据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交互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

  实行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邮取或快递送达等促利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服务方式,多渠道多途径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最后,《意见》还从组织领导、协同监管、完善法律和法规、抓好督促落实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深化执法改革的保障措施。

  此次中央通过的“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不仅创新了监管方式,强化源头治理,深化简政放权;而且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将推行消防执法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涉及到消防各行各业的人、财、物,其影响势必更加深远、更加重大,相信在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我国的消防事业会更具勃勃生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