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2023-11-23 新闻资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消防手续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22〕49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众聚集场所中的特殊建设工程,除应取得消防救援机构的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外,还需经住建部门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营业。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5.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沐足、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除上述公众聚集场所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均为公众聚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公众聚集场所中的其他建设工程,除应取得消防救援部门的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外,建筑设计企业依法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向住建部门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同时还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住建部门备案。

  二、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不再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类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可与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同时申报、同时开展。鼓励建筑设计企业同时申报消防报建手续。

  各建设单位务必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消防手续办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我市社会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