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解读

2024-03-22 消防器材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防法》。据介绍,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原《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各系统、行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充分认识《消防法》在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法制建设、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意义,县消防大队从本期开始向市民介绍新《消防法》内容,解读消防法相关条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一定要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施工程质量负责。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费用。(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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