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九小场所”燃气管路电器线路安全检查是谁的“责任田”

  在2009年5月1日前,一切事关消防的工作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和派出所没有一点关系。因为1998年《消防法》明确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中的检查电、气是不是满足标准及违规处罚都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消防法》实施了,第5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派出所只是可以负责检查,但是检查哪些单位呢查什么内容呢,《消防法》的规定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因为那时“公安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都姓“公安”,都是一家人,内部分工,由公安部规定就可以了。

  所以,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第四章为《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派出所的检查频次、检查内容、应当责令改正内容以及隐患移交和重大隐患报告作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的第29、30、31条内容看,公安派出所的检查内容最简单,不需要精深的专业相关知识支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不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等“技术上的含金量”高的检查内容均未列入公安派出所检查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未就公安派出所能检查的单位作出规定,而是交给了各省的公安厅(局),反正大家都是一家人,商量着办吧。

  所以第3条这样规定:“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一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2009年10月13日,山东省公安厅印发《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鲁公通〔2009〕259号),明确了“九小场所”的种类和标准,明确“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九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虽然规定派出所检查“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但同时也进一步细化和固化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形式和内容、程序等》,检查内容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完全一致,也未规定公安派出所应该对气、电器具及管线路等开展检查。

  “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依法依的就是《消防法》,依规依的就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和《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鲁公通〔2009〕259号)。

  2019年5月1日,新《消防法》实施,“应急治理部门”替代了“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可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条款虽然保留,但是剥夺了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原《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鲁公通〔2009〕259号)第20条不再适用。因此,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只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能再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此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均未再修订,所以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还须遵守原先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