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辽宁省财务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持续收取安全技能防备设施检测费的告诉

  《关于从头请求安全防备设施查验测验收费立项的陈述》(公沈消研〔2011〕28号)收悉。依据《辽宁省公共安全技能防备处理规则》(省政府令第103号),经研讨,赞同持续收取安全技能防备设施检测费。现将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三、安全技能防备设施检测费归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财务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处理的告诉》(财综〔2004〕53号)和《辽宁省非税收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则,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收入应全额上缴省国库,开销经财务部分同意后核拨。

  四、执收单位应按规则到省财务厅、省物价局别离处理《非税收入征收托付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时运用省财务厅一致制发的财务收据。

  五、执收单位要严厉依照规则收费,不得私行添加收费项目,扩展收费规模,并自觉承受财务、物价、审计等部分的监督查看。

  六、本告诉履行期限2年,即自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到期如需延期收费,请在本履行期停止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则程序报省财务厅、省物价局从头批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