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监局:做好煤矿建设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

  近年来,各煤炭设计、施工、建筑设计企业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视程度逐年提高,通过安全专篇的编制和实施,新建、改扩建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得到加强,煤矿安全“关口前移”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有部分设计单位管理松懈,重效益、轻质量,致使安全专篇编制质量不高,如有的项目设计按照不足,对矿井灾害因素分析不全面、不透彻,采取的措施不具体、没有针对性,或者将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简单罗列,甚至照搬其它项目设计内容,个别项目过于迁就建设单位,设计内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尽快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煤炭设计单位要加强基础管理,严格遵守设计程序和标准,提高煤矿设计质量和水平。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05)和《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各项设计活动,对基础资料欠缺、设计依据不足的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接受设计委托,同时要向委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二、扎扎实实地做好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工作。各煤炭设计单位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准确理解和掌握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各项要求,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水平;要严格执行《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国家煤矿煤矿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等要求,针对每个煤矿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各项安全设施设计内容,科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横向沟通和交流,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各煤炭设计单位要强化项目组织管理,健全和落实各项技术审批制度,认真履行内部审查程序,严格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保证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

  四、煤炭设计单位应切实指导建筑设计企业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设计内容。如果确需对原批准的设计做出重大修改变更,应按程序编制变更设计,并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复后,方可继续组织施工。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要依照标准严格审查,并将有关设计编制情况定期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安全专篇明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规定,多次不能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的设计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向全国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降级直至撤销其设计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