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法律和法规汇总

  《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粤府办〔2014〕10号 2014年3月6日实施

  (一)依照相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达标和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年度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87号 2017年10月29日实施

  第十七条对易引起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国家能源局《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18年12月11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亲自带队,定期深入现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对核电厂消防安全状态做评估,督促对重要缺陷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 308—2019 2020年5月1日实施

  4.1.14 医疗机构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其消防设施做全面检测,消防设施的检测应符合GA 503的规定。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医疗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五、《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2021年8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并且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理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理应当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其中,易引起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依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