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4-23 消防器材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之规定,结合大同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关于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逐渐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建设项目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着力解决消防审验监管职能悬空,彻底消除消防审验监管工作盲区,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一体化、系统化监督管理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构筑社会本质消防安全坚实基础,为全市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县(区)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划转至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赋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监管职能,落实编制机构、人员配备,彻底消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盲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监督管理实行市级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县联动的工作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研究、标准制定。指导县(区)住建部门开展消防审验和监管工作,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协调,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消防工程方面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及消防工程领域内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动态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模式,对县(区)消防审验和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职责范围: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的12类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的标准、规范研究,为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及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服务,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协助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职责范围: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的12类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监管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监督管理工作。

  职责范围: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的12类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由县(区)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行政审批、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项目属地住建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公共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图审服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12类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具备消防设计审查资格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完成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建筑设计企业通过系统平台提交市、县(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12类特殊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经建筑设计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系统平台提交市、县(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出具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意见。

  各级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监督管理,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严格消防设计审查,对第三方服务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结果开展随机检查,察觉缺陷要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强化消防工程源头治理。

  各级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消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消防工程完工验收。

  各级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推送验收合格项目至消防救援部门,并与消防救援部门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各级行政主任部门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工程监督管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单位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